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申诉、信访、申请再审须知 

一、受理范围: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有证据证明原审民事调解书违法的提出申诉的信访;

(二)不服下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有证据证明原审民事调解书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经基层法院复查维持原判后,当事人仍坚持申诉、申请再审的;

(三)对已经本院复查后维持原审裁判和民事调解书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四)上级法院、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

(五)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筛选信访信息,掌握信访动态;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二、申请期限

申诉应当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刑事案件的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须在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三、申请主体

申诉人应当具备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申诉主体资格。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或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执行的,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委托代理人。

四、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诉应当提供申诉状、所有裁判文书、以及支持申诉所必要的证据材料等,经过复查的还应当提供驳回申诉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

五、法院不予受理的几种申诉

1、不符合申诉人主体资格、申请期限、和申诉材料规定的;

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3、依照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4、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5、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诉的除外;

6、经过两级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六、上访申诉应注意的事项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