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的案例分析
关键词: 执行和解
案情回顾:
王某某在KTV内遇见尹某某,双方因口角尹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打伤。王某某住院13天,产生医药费1万元。尹某某未支付医药费,王某某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尹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731元。到期后尹某某未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于2022年6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尹某某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尹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本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具体下落。执行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尹某某与父母共同居住在一个村子,执行人员前往其父母住处查找被执行人的线索未果。后找到被执行人居住村子的村委会,通过村委会获悉到被执行人父亲的联系方式,同时将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通报给村委会。通过村委会的协调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过村委会与被执行人尹某某父亲沟通,其父亲同意代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给付5000元赔偿款,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放弃,执行局对执行和解进行了审查,该案做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典型意义: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执行和解制度便是此原则衍生到执行程序中的产物,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双方提供一个缓冲的空间,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兑现。
但执行和解协议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变更,而作为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机关,自然应当实质性的参与到执行和解的制定当中去,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和解协议,执行机构应当对协议内容进行有实质性审查。在此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提交执行局进行审查,执行局审查后对该案作出结案处理,避免了被执行人利用达成执行和解,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7 14: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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