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接待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院“窗口”的作用,密切审判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信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反映与诉讼有关的问题,并申请人民法院给予解决的行为。信访参与人为信访人和接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原则:
(一)有诉必理,有诉必立原则;
(二)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保护当事人诉权与维护审判严肃性并重的原则;
(四)预防与处理并重,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五)法院协调配合与信访职能部门联系协同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依照法律、政策受理投诉,积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坚持文明接待,礼貌待人,认真解答来访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度,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落实信访责任。由院长负总责,分管副院长具体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工作主要由信访接待员负责协调通知,信访值班的院领导、各业务庭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信访接待负责人。坚持和完善院领导接待制度,具体办法按《院领导信访接待制度》执行。
第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工作准则:
(一)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模范执行国家法律。
(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正确掌握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
(三)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实事求是,依法办理信访事务,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材料泄露给被举报人。
(四)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遗失、隐匿、销毁、涂改和伪造信访材料;不得辱骂、殴打信访人;不得受贿、索贿和徇私舞弊。
(五)对于违法违纪的信访工作人员,要分别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访接访人员工作职责:
(一)处理来信、来访;
(二)承办、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协助领导调查处理重大信访事件;
(四)负责协调与当地信访部门、上级法院的信访关系,保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五)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制定对策及处置方案;
(六)依据信访动态,提出改进审判工作建议,向来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七)安排院领导接待事宜;
(八)办理其他信访工作。
第八条 本院在立案庭设信访工作小组,负责安排、落实、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项。
第九条 信访的受理范围:
(一)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民事、商事、行政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
(三)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来信来访;
(五)承办上级法院、市委、人大及有关部门批办和本院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条 处理来信的程序:信访来信署名院领导为收件人的信件由监察室登记,其他信访来信由信访接待室负责信访接待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信日期、来信人姓名、来信事由及处理情况等。来信系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应登记案号、案由、承办人。
(一)拆信。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不拖延积压。
(二)阅信。认真审阅来信,分清来信反映问题的性质;摘要登记,将来信人的自然情况、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时登记。
(三)直接办理。由信访接待室、信访人员直接办理的信访案件,在五日内办理完毕,并以电话或其他回复方式答复信访人。
(四)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不属于信访人员办理的来信在三日内转相关业务庭处理。由相关业务庭接到转办方事项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调解信访接待室。
(五)复信内容应严谨、准确,必须经分管领导把关后回复和上报。对院领导要结果的信访件,回复信访人后,应当将回复情况上报院领导。
第十一条 接待来访程序:
(一)登记。对来访人应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填写来访人自然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接待来访。对群众的来访应当耐心听、详细问、认真记录,分析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处理。除应直接处理的问题外,其他仍然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介绍到有关部门处理。
(三)处理方法。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法律咨询可直接答复来访人;
2、对有关告诉问题,告诉来访人关于诉讼须知、诉讼风险等,认真指导当事人起诉;
3、对来访的尚未审结和执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应介绍到正在审理案件的业务庭或执行局;要求业务庭负责人接访的,应通知业务庭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人员接待解决;要求有关院领导接访的,应安排其在有关院领导接待日或与院领导预约接待来访;
4、对来访的已审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对一审审结未上诉、二审审结案件在六个月内的,通知原承办人负责判后答疑和接访工作,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按照第三项规定办理;
5、对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问题告知其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6、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转到有关单位处理;
7、发现有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化苗头的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8、对无理缠诉上访人的错误作法应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服判工作;对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上访人应进行批评、劝导、制止;
9、其他来访视情况自行转到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4 15: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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