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领域存在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现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惩戒告知如下:
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没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合法合理依据却提起民事诉讼的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致使审判资源浪费,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虚假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其请求。
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参与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并将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要依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从严处理。
诉讼代理人参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律师执业执照。
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鉴定机构、鉴定人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8 16: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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