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包括:
(一)一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民间借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涉民生的民商事、执行案件;
(二)涉黑涉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案件;
(三)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可能引发批量诉讼的行政案件;
(四)涉及区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群体诉讼案件;
(五)有集体访倾向的案件;
(六)选民资格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七)其他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二)涉及政治安全、国家外交、国防安全、民族宗教、社会稳定、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仍难以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
(四)领导机关、上级法院督办案件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
(五)可能作出无罪判决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职务犯罪大要案件,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犯罪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人员等特殊主体犯罪案件;
(六)一年以上未结案件或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重大敏感案件;
(八)其他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可能与类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包括:
(一)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发生冲突的案件;
(二)可能与上级法院发布的案例、裁判指引等发生冲突的案件;
(三)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的生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包括:
(一)当面或以书面方式反映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存在不正当交往,或长期未结、久调不判、久拖不执、裁判不公,或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院庭长认为可能涉嫌违法审判的案件;
(二)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发现法官违法违纪的线索或接到举报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05-12 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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