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吉林省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2018年度,全省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省委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打造美丽中国的“吉林样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始终坚持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构建吉林特色环境资源审判
2018年,吉林省法院继续深入推进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模式,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为纽带,与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行政审判相互呼应、协调配合的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审判机制。以这一机制为依托,吉林高院为充分保护吉林蓝天碧水青山黑土地草原湿地等生态财富,特别是保护好吉林的“一河一湖一山”,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为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公益诉讼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判专项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区实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试点,确定延吉市、敦化市法院为行政公益诉讼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吉林特色的环境资源审理模式初步形成。
在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的同时,吉林省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强调树立了环境优先理念和生态修复理念等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在案件审理中,涉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要在加强生态环境和受害人保护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合理利用环境容量的现实需要、生产经营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等因素,合理运用容忍限度理论,创新审判和执行方式。在公益诉讼原告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吉林中院结合污染责任人的生产行为及后续采取防治措施的情况,综合考虑污染行为对环境的损害及治理所需相关用,对生产经营行为和环境保护进行平衡调整,依法作出裁判。
在涉及环境损害的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全省法院始终坚持环境修复理念,将恢复受损生态环境作为环境权益保护的最终目标,既重视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惩治,更重视对生态环境的恢复,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抚松林区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孙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中,主持被告人与受损环境资源的监管单位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书》,约定由该单位提供树苗并进行技术指导,被告人孙某在指定地点造林植树,并保证成活率。协议签订后,当庭出示并经公诉机关确认,作为被告具有悔罪表现依据,写入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亦据此,在对孙某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在环境修复方面,吉林高院正在论证起草环境资源审判恢复性司法的指导意见,拟根据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的特点,分别制定不同的指导意见。长春林区中院与吉林省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涉林刑事案件“复绿补种”的指导意见》,首次将“复绿补种”机制引入刑事诉讼。通过两年来的积极尝试和不断摸索,长春林业法院共有160件案件、173人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补种树木151亩、35447株,彰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经过两年的调研论证,吉林高院对环境资源民事审判方面最终形成《吉林省恢复性司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主要内容包括:在民事案件中以保全措施、先予执行、部分先行判决等形式,对各方涉事主体签订的生态环境修复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和调解确认,以及第三方代为执行方式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刑事案件中,通过修复生态环境方式等悔过情节,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帮助被告人及时回归社会,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目前,该征求意见稿正在向各部门征求意见中。
在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模式方面,吉林高院以白山中院为试点单位,逐渐形成了“3+1”审理模式,即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加环境资源执行工作。不仅做好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更重要的是关注环境资源的执行工作,将环境资源审判落实到位,切切实实实现环境资源的修复和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先后与检察院、环保厅、财政厅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关于确定生态损害赔偿资金收入科目的通知》、最终确定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履行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职责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人民法院就要充分发挥审判在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秩序方面的职能作用,彰显司法权威。
加大环境资源司法调研力度。吉林高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的调研工作。徐家新党组书记、代院长到松原、辽源地区调研时,将中央环境督察重点项目查干湖、东辽河的环境治理作为重点,进行了实地踏查、现场走访,强调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审理好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加大对破坏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健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机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绿色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9月18日,延边林业中院召开了“环长白山环境保护司法研讨会”,重点对长白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进行了业务讨论。
突出“一湖一河一山”环境保护。持续加大对“一湖一河一山”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首位,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助力经济优质高效发展。依法妥善审理好查干湖污染案件、马营泡面源污染拦截工程的施工纠纷和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在查干湖保护区缓冲区内的油水井退出纠纷,以及查干湖退耕还林还湖纠纷,加大查干湖生态保护修复力度。依法重点审理好东辽河污染案件,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推动城市污水处理升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东辽河生态功能的恢复。依法保护长白山自然资源的保护,积极加强调研,努力协调环长白山保护法院的设立。目前,吉林高院已经完成《环长白山保护法院的调研报告》。
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乱砍滥伐、乱采滥挖矿产资源、滥捕野生动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18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444件,审结1329件,结案率为92.03%。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625件,盗伐林木罪283件,非法采伐、滥伐林木罪146件,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31件,以上四类案件合计1185件,占全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82.06%。从罪名数量的数据上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占比较大,约占环境资源犯罪43.28%,涉林犯罪占比达38.78%。吉林省森林覆盖率高,同时也是农业大省,但相关自然资源的安全亦面临着极大的威胁。为此,省高院既向相关辖区法院提出预警,要求做好相关审判工作,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信息沟通工作,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注意,加大保护农用地和林业资源的力度。在审理付某非法占用农地罪一案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非法占用林地200余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且持续时间较长,且其曾有前科,因此,虽然其自首投案,但因其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仍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及罚没违法所得。该案的审理起到了较大的威慑作用,对于全社会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妥善保护环境资源民事权益。2018年,全省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6件,审结52件,审结率为92.86%,结案标的额268.82万元。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33件,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13件、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件4件;在地区分布上,主要集中在吉林中院辖区,占全部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约46.43%。在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吉林省法院始终坚持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力度,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案件的重要裁量因素予以综合考量,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生态和自然资源的民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在韩某诉中石油吉林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在被告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周延保护。
积极促进环境资源依法行政。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821件,审结2796件,审结率为99%。在案件类型上,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林业资源确权案件,占全部环境资源类案件90%。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积极性。在审理公益诉讼人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靖宇县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靖宇县林业局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和监管的职责。涉案林地被非法占用,堆放原煤,时间长达十余年,其未对非法占用国有林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未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并判决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非法占用涉案国有林地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效的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起到了较大示范和引导作用。
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审理质效。2018年,全省共审理各类行政公益诉讼案139件,审结125件,结案率约90%,案件涉及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土地、森林、环保、国有资产保护等诸多方面。。在审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继续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审理公益诉讼人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唐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在确认唐某实施侵权行为的基础上,首先判决其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植树周期内恢复被其毁坏的林地及植被,并同时判决如果唐某未能履行前述义务,其应当向公益诉讼起诉人给付被毁林地及植被的恢复费用。该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公共利益优先、环境修复优先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
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依法监督具体责任人对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态恢复是否落实到位;积极争取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对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2016-2018年,全省共执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568件,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态愿望取得了良好的获得感。
三、加强司法行政沟通协调,构建完善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积极建言献策,加强与其他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做好吉林蓝天碧水青山黑土地草原湿地污染防治攻坚战。
建立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民事审判中的新鲜事物,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如何开展,如何推进在试点开始之初还没有完整的规则体系。所以省法院与省检察积极沟通协商,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公益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加强配合的指导意见》用于指导审判实践。目前,省法院与省检察院正在进行进一步磋商,拟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会商,以达成共识。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构建生态环境赔偿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有助于推进生太文明建设工作。为此,积极参与《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环境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并与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检察院共同制定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建立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共同保护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完善与环保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将环境资源审判情况通报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加强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协调、会商研判。对于重点案件,按照一事一会商的原则办理,保证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重大、复杂的环境案件,通过会商,实行督办。
建立环境资源司法行政信息共享机制。实行环境资源司法行政信息共享,实现司法机关对环境诉讼提前研判,保障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环境诉讼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环境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关环境信息,给予司法强有力的支持。对重点、敏感生态环境地域,人民法院要与其他各机关建立健全预警与防治长效机制,研究制定有针对性措施,有效减少环境违法犯罪的发生。对损害环境案件高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人民法院要与其他机关发挥综合优势,强化联动执法,统一开展行动,集中解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段生态环境损害严重的突出问题。
“生态治理,道阻且长,行则将至。我们既要有只争朝夕的精神,更要有持之以恒的坚守”。吉林省各级法院将和2700万吉林人民一道,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让吉林的天更蓝水更绿山更青土更肥,共同打造美丽中国的“吉林样板”。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2-10 13: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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